(2017)陕0902执7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兰娟与吴波民间借贷纠纷(划拨)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兰娟,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758-1号申请执行人黄兰娟,女,汉族,1992年03月22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县河镇。被执行人吴波,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陕西省平利县人,住安康市汉滨区。本院在执行黄兰娟与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吴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波在招商银行西安分行钟楼支行账号为621485129674XXXX中的存款31390元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农行汉滨支行营业部;账户名: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账号:2674010104000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 明审 判 员 李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 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柯贤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