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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蔡伟军与张桂荣、王俏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军,张桂荣,王俏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82民初2404号原告:蔡伟军,男,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张桂荣,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王俏,满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代理人:王红光,长春市全安法律所。蔡伟军与张桂荣、王俏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蔡伟军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伟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蔡伟军负担。审 判 长  杨 平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人民陪审员  高兆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