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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6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与仲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仲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6民初722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建设东街2号欣盛家园南苑4号。负责人:张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新,河北启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洲,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刚,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仲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书记员刘丽媛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