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晚高矩申请执行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晚高矩,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388号申请执行人晚高矩,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被执行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新山傈僳族乡。组织机构代码:78669954-5。法定代表人万启明,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2017)40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晚高矩申请执行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米易县万民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履行到期债务51548.4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向我院报告了其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本院核实,2011年4月28日,被执行人将所有的普威镇独树村八社1210.20亩、九社2603.40亩、十社275.7亩林权(林权证号:米府发林证字(2010)第xx号、xx号、xx号共14宗林地)进行了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暂时不便处理;位于米易县新山乡坪山村羊只猪圈10000余平方米,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所涉土地使用权性质不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无法确定,暂时无法处理。2015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将位于米易县攀莲镇顺墙南街xx号x幢、x幢房屋(房产证号号米房权攀莲镇字第xx、xx号);位于米易县攀莲镇顺墙南街xx号生物发酵车间在建工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40000平方米,国土证号(2014)米国用**号;位于米易县攀莲镇顺农场片区4号土地,抵押给农行米易县支行,并办理他项权证。2015年10月16日将位于会理县三地乡坪���窑x组的林权[林权证号:会理林证(2012)第xx001号,会理林证(2012)第xx002号];位于会理县三地乡坪子窑2组的林权[林权证号:会理林证(2012)第xx001号,会理林证(2012)第xx002号]抵押给农行米易县支行。2016年10月19日,经本院(2016)川0421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农行米易县支行有权对上述财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农行米易县支行同时对被执行人在米易双胞胎饲料有限公司的2018年-2030年的租金进行了保全。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2017年、2018年的租金进行了扣留、提取,因该租金已经质押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攀枝花分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将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该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米劳人仲(2017)4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郑从俊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劲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