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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襄阳市炳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风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襄阳市炳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老河口风尚工贸有限公司,郑二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5310号申请人:襄阳市炳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397080749B。住所: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花园村*组。法定代表人:吴朝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自军,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老河口风尚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5798643768。住所:老河口市李楼镇锦绣路。法定代表人:郑二团。被申请人:郑二团,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申请人襄阳市炳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老河口风尚工贸有限公司、郑二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襄阳市炳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老河口风尚工贸有限公司及郑二团的银行存款1561105元予以冻结。担保人许华以其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为襄樊市国用(20**)第××号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襄阳市炳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老河口风尚工贸有限公司、郑二团银行存款1561105元;二、查封担保人许华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土地证号为襄樊市国用(20**)第××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京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