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4451号原告: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人民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5789708554。法定代表人:游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胜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华,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溶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72元,减半收取7086元,由原告重庆渝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洪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程冬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