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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民终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玉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玉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民终2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张美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冲,男,该公司副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男,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珍,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上诉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玉珍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与张玉珍已在本院审理的(2017)湘10民终2002号张玉珍起诉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张玉珍在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表示同意。本院认为,上诉人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7)湘100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郴州市晨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萍审 判 员 谢末钢审 判 员 何双高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陈 佳书 记 员 曹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