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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01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赵茂雄、高一林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茂雄,高一林,张勇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219号申请执行人:赵茂雄,男,1976年2月19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申请执行人:高一林,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人。被申请执行人:张勇美,女,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关于赵茂雄诉高一林、张勇美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高一林、张勇美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给申请执行人赵茂雄工程款83087.89元。权利人赵茂雄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判决书,被申请执行人高一林、张勇美应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给申请执行人赵茂雄工程款83087.89元,同时承担诉讼费3156元,合计86243.89元。执行中,被申请执行人张勇美分四次交付执行款74902.85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被申请执行人张勇美的银行存款98186.06元,合计173088.91元。申请执行人赵茂雄如数领取了该案的执行款86243.89元。现本案结余执行款86845.02元,转至(2017)云2901执219号案件。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院依法扣划了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艳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