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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淼与吴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淼,吴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王淼,男,198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武汉市。委托代理人陈加玲,系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吴昕,女,196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王淼与被执行人吴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和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5民终1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淼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2102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分别将被执行人吴昕名下坐落于个旧市XX小区房屋一套和车牌号码为XXXX宝马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但暂不能变现,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4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费人民币3053元,由被执行人吴昕交纳(已交)。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金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