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2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福建河川建设有限公司与吴天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河川建设有限公司,吴天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2民初2378号原告:福建河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南俊巷D3幢2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3157837835。法定代表人:陈智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培德,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航,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天送,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福建河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天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2017年10月12日,原告福建河川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河川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河川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河川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良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庄小玲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