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4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华太、苏红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太,苏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李华太,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苏红英,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4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苏红英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苏红英在浙江省杭州联合银行留下支行(账号10×××17)存款10,050元至铅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铅山县支行,账号:15×××4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机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梦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