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智飞与郝玉龙、单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智飞,郝玉龙,单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3民初1133号原告:智飞,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泽县天鹅湖小区*号楼*单元***室,住临泽县,身份证号622224************,电话17793618670177XX****XX。被告:郝玉龙,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泽县惠民小区*号楼中单元***室(原籍临泽县板桥镇东柳村八社)(原籍临泽县,身份证号码622224************,电话15095642511150XX****XX,离家外出地址不详。被告:单小琴,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泽县惠民小区*号楼中单元***室(原籍临泽县板桥镇东柳村八社)(原籍临泽县,身份证号码622224************,电话15379725470153XX****XX,离家外出地址不详。原告智飞与被告郝玉龙、单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智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玉龙、单小琴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智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8日,被告郝玉龙、单小琴向原告借用现金3万元,二被告出具一份借条,约定尽快还清。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口头答复偿还,现躲避不还。郝玉龙、单小琴缺席未答辩。原告智飞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一份及其陈述在卷佐证,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智飞与被告郝玉龙、单小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未能按约偿还原告借款,其行为违反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原告要求二被告履行还款义务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玉龙、单小琴偿还原告智飞的借款3万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次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保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郝玉龙、单小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江代理审判员 黄玉蓉人民陪审员 鲁延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裴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