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谢志强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志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5刑初7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志强,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2015年5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8日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并于9月18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八公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志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姝、被告人谢志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下午,吸毒人员刘某联系被告人谢志强购买毒品(冰毒)。谢志强通过微信转账给邓某某(另案处理)150元购买了一小包毒品。被告人谢志强拿到毒品后,与刘某约定在八公山区胜利小区门口交易,刘某用微信转账给被告人谢志强200元。后刘某带吸毒人员邸某与被告人谢志强在胜利小区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查获。2017年3月22日,经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包毒品疑似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手机微信聊天截图、扣押清单、现场称量记录、计量鉴定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邓某某、刘某、邸某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志强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志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志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二百元依法予以追缴后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孟培培人民陪审员 从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思扬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