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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黄贞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黄贞操,陈水娣,王贤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XX:男,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贞操:女,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陈水娣:女,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贤碧: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再审申请人XX因与被申请人黄贞操、陈水娣、王贤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鄂1224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XX于二○一七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4民初792号民事调解书的民事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XX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XX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汪英舒审判员  刘亚军审判员  陈竹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清海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