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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茅河矿业有限公司、岳传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连云港茅河矿业有限公司,岳传贵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757号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432号。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茅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东海县山左口乡殷庄。法定代表人:岳传贵。被告:岳传贵,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茅河矿业有限公司、岳传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俊卫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郭 琴书 记 员  陈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