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茅河矿业有限公司、岳传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连云港茅河矿业有限公司,岳传贵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757号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432号。法定代表人:颜健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嵇建国,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茅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东海县山左口乡殷庄。法定代表人:岳传贵。被告:岳传贵,男,汉族,1967年11月11日出生,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茅河矿业有限公司、岳传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利星行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俊卫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人民陪审员 王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郭 琴书 记 员 陈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