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与鲍月香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鲍月香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412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水部街道古田路107号中美大厦4层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0000QE19J。负责人:陈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宏杰,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玲,福建志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月香,女,汉族,1980年6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永泰县,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与被告鲍月香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减半收取计1319元,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福州分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郑 青审 判 员 林跃男审 判 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林义挺书 记 员 吴厚鑫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