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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发兰诉四川锦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冕宁县黄发兰采矿队,四川锦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142-1号原告:冕宁县黄发兰采矿队。住所地:冕宁县泸沽镇建设两路**号*栋*单元*号。负责人:黄发兰,该矿队队长。委托代理人:张积华(系黄发兰丈夫),男,汉族,1950年10月24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冕宁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舒明喜,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四川锦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州冕宁县泸沽镇工农街***号。法定代表人:黄昌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建忠,男,汉族,1963年9月27日出生,公司副经理,住冕宁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花景刚,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冕宁县黄发兰采矿队诉四川锦宁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冕宁县黄发兰采矿队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冕宁县黄发兰采矿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冕宁县黄发兰采矿队撤诉。案件受理费66960元,减半收取33480元,由原告冕宁县黄发兰采矿队负担。审 判 长  肖正富审 判 员  周罡英人民陪审员  袁 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严承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