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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3民初8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与李韩宋、曾利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李韩宋,曾利芬,李加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8113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石井街延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3489883K。负责人:王家甜,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文松,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该支行职员。被告:李韩宋,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曾利芬,女,198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被告:李加胜,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诉被告李韩宋、曾利芬、李加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按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井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颖燕速 录 员  林琪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