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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子才与余庆县大乌江镇王光福副食店负责人王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才,余庆县大乌江镇王光福副食店负责人王光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878号申请执行人:张子才,男,生于1940年2月2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余庆县大乌江镇王光福副食店负责人王光福,男,生于1966年7月22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9民初15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22日受理了张子才申请执行余庆县大乌江镇王光福副食店负责人王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余庆县大乌江镇王光福副食店负责人王光福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子才借款4.2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3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王光福在2017年12月20日(农历)偿还借款1万元,剩余部分借款本息3.2万元在2018年8月30日(农历)前偿还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329执878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王光福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子才可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