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民辖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新泰市中倍斯特电池商���、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泰市中倍斯特电池商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辖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泰市中倍斯特电池商城,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府前街中段电池商城。经营者:朱晓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路英泰工业务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上诉人新泰市中倍斯特电池商城(以下简称中倍斯特商城)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倍斯特商城上诉称,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新泰市,上诉人出售涉案自拍杆的行为也是发生在新泰市,本案应当由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源德盛公司以其拥有“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中倍斯特商城在市场上销售的“自拍杆”技术特征落入源德盛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倍斯特商城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中倍斯特商城的住所地在山东省新泰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泰安地区涉及专利纠纷案件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具有专利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案并无不当。对上��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闫 慧审判员 邓鲁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