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广东柏x商贸有限公司与长江xx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柏x商贸有限公司,长江xx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2民初1184号原告:广东柏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邱x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宾,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春,广东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江xx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化学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x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x清,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广东柏x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x公司)与被告长江xx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柏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春、被告长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盛x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柏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长x公司立即向柏x公司退还保证金201000元;2.判令长x公司立即向柏x公司支付违约金402000元,并赔偿柏x公司经济损失504949.10元;3.判令长x公司立即向柏x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0元;4.判令长x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柏x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与长x公司以传真方式签订《工矿产品销合同》(合同编号:ME2016092002),合同约定:1.由柏x公司向长x公司采购甲醇一批(数量1000吨,单价2010元/吨,合同金额201万元),交货日期为2016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具体交货时间由长x公司决定,太仓主流库交货,柏x公司自提。2.柏x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前(含当日)付货款总金额10%保证金到长x公司账户,柏x公司在交割日向仓库确认长x公司名下有货权当日内支付剩余货款,长x公司收到全部货款后当日内将货权转给柏x公司。3.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违约方还需追加补偿守约方相应的损失;同时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主张本合同项下权利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律师费等。涉案合同签订后,柏x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依约向长x公司转账支付了保证金201000元,因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间之前,柏x公司已经发现长x公司存在无法交货的违约风险,故多次派员与长x公司进行交涉并花费了大量差旅费。但是截至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最后一天,长x公司仍未能将名下货权转给柏x公司、向柏x公司交付合同项下货物。因此前柏x公司与案外人杭州沃诚实业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已到最终履行期,为避免因长x公司的根本违约导致柏x公司被动违约产生违约费用,柏x公司只好临时向案外人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再次高价采购同款货物以交付杭州沃诚实业有限公司。而长x公司至今也未向柏x公司履行案涉合同项下交付货物的义务。柏x公司认为,长x公司未依约向柏x公司交付货物,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害了柏x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及涉案合同的约定,长x公司应向柏x公司退还已付的保证金,同时柏x公司因长x公司违约所造成相关差旅费、律师费及相关经济损失也应由长x公司承担。现柏x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柏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长x公司答辩称:1.柏x公司要求长x公司返还的保证金以柏x公司汇给长x公司的转账凭证为准,即201000元;2.本案中,即使长x公司存在违约,柏x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柏x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所实际损失,且柏x公司在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也提到柏x公司也需长x公司交货,但柏x公司并未按约履行,也存在违约行为。因此,本案中即使长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也应据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予以调低(减半即201000元);3.柏x公司主张超出违约金的实际损失无法律依据。柏x公司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柏x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长x公司发出通知函,告知长x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当日,柏x公司却与第三方签订销售合同显然与常理不符。且柏x公司向长x公司支付保证金的行为也进一步证实柏x公司期待长x公司履行合同,而不是购进替代物。因此,柏x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与本案无关,其向长x公司主张的实际损失也缺乏事实依据;4.本案中柏x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实际损失本来就过高,且无确实的证据证明。依据法律调低后的违约金或实际损失已包含律师费及诉讼费,因此长x公司不应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核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审核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0日,柏x公司(需方)与长x公司(供方)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一、产品名称甲醇,数量1000吨,单价2010元(含税),总金额201万元。三、交(提)货地点日期、方式:太仓主流库交货,需方自提。交货日期2016年11月20日至11月30日。具体交货时间由供方决定,并提前两个工作日跟需方协商,货权转移至需方之日起,免仓7天。五、结算方式及期限:需方于2016年9月21日前(含当日)付货款总金额10%保证金到供方账户。需方在交割日向仓库确认供方名下有货权当日内支付剩余货款,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当日内将货权转需方。六、违约责任: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约方对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则违约方还需追加补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主张本合同项下权利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调查取证费等。合同签订后,柏x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长x公司支付货款201000元。2016年9月28日,柏x公司(供方)与案外人杭州沃诚实业有限公司(需方,以下简称沃诚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柏x公司向沃诚公司销售1000吨甲醇,柏x公司需于2016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30日在太仓阳鸿库或太仓长江石化库交货。2016年11月29日,柏x公司向长x公司发出通知函,主要内容为:截至2016年11月29日09:30分为止,柏x公司未收到长x公司相关交货通知。为防止长x公司遗忘合同交货履约条款,柏x公司通知长x公司最迟应于2016年11月30日交货。同时提示长x公司,因长x公司无法交货导致的违约,长x公司应赔偿柏x公司的一切损失。2016年11月30日,柏x公司又向长x公司发出通知函,截至2016年11月30日10:30分为止,柏x公司仍未收到长x公司相关交货通知。柏x公司同时提醒长x公司无法交货导致的违约,应赔偿柏x公司的一切损失。但长x公司未在期限内向柏x公司交货。2016年11月30日,柏x公司(需方)与案外人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供方,以下简称浙期公司)签订《化工产品购销合同》,柏x公司向浙期公司采购1000吨甲醇,单价2510元,金额251万元。合同约定先款后货,需方在2016年11月30日确认供方货权后预付全额货款,供需双方于当日在太仓阳鸿库或者长江石化库货权转移。合同签订后,柏x公司于当日向浙期公司支付251万元货款,浙期公司当日将其储存在太仓阳鸿石化有限公司的1000吨甲醇的货权转移给柏x公司。柏x公司同日将该批甲醇的货权转移给沃诚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柏x公司称其了解到长x公司可能存在逾期违约的情况,于2016年11月27日专程派两名员工前往长x公司协商履约事宜,产生交通、住宿费4949.1元,柏x公司提交相应的机票、车费和住宿费发票予以证实。同时,柏x公司为向长x公司追讨赔偿,提起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24000元,柏x公司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予以证实。长x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柏x公司交货,公司在2016年11月份已没有正常经营,因为公司的财产被法院查封,且合作方也未向其正常履约。长x公司同时向本院提交其于2016年11月28日向客户出具的声明复印件一份,内容为:1.长x公司为某公司担保约1.3亿元,因主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导致上海法院直接强制执行,查封长x公司账户和不动产;2.长x公司在山东代某化工厂采购的燃料油被骗,金额约2000万元左右;3.长x公司在11月采购的乙二醇、甲醇、苯乙烯,由于上家连续无法对长x公司履行交货义务,且已付的保证金都无法退还长x公司。以上情况对长x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长x公司对所有跟长x公司签订合同的客户表示抱歉。本院认为:柏x公司与长x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案涉合同约定柏x公司以201万元的价格向长x公司购买1000吨甲醇,柏x公司在9月21日付货款总金额10%保证金到长x公司账户,长x公司在11月20日至11月30日将1000吨甲醇的货权转移给柏x公司。柏x公司依约在9月21日支付长x公司10%的货款201000元,但长x公司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柏x公司交付1000吨甲醇。长x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柏x公司在本案中主张长x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1.退还柏x公司10%的保证金201000元:2.支付违约金402000元;3、赔偿柏x公司经济损失504949.10元和承担柏x公司支出的律师费24000元。对于柏x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分述如下:1.关于保证金201000元。柏x公司为履行合同,向长x公司支付了10%的保证金201000元。长x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并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无能力履行合同,导致柏x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长x公司收取的201000元应退还柏x公司。2.关于违约金402000元。案涉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案涉合同总金额201万元,长x公司违约未履行合同,根据上述合同条款的约定,柏x公司有权向长x公司主张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402000元。柏x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3.关于经济损失504949.10元和律师费24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柏x公司与长x公司签订合同,使柏x公司产生合理的预期,案涉合同如果得到履行,柏x公司将以201万元的价格购买到1000吨的甲醇。因长x公司于2016年11月份已没有正常经营,并且在2016年11月28日明确向其客户声明将无法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柏x公司为避免其与下游客户的合同违约,被迫以251万元的价格向案外人浙期公司另行采购1000吨的甲醇,柏x公司的行为是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符合法律的规定。柏x公司为此多支出的50万元货款,是长x公司违约所导致的直接损失,长x公司应予以赔偿。案涉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同时约定,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还需追加补偿,同时承担守约方为主张合同项下权利而发生的包括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因长x公司未履行合同,柏x公司派员前往长x公司协商合同履行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4949.10元和委托律师追讨赔偿支出的律师费24000元,属于柏x公司向长x公司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相关的费用合同约定由违约方负担,长x公司应予以赔偿。对于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除我国法律特别规定外,赔偿责任一般适用填补性赔偿原则。案涉合同第六条亦明确约定“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全部损失的,还需追加补偿”。本案中,柏x公司已向长x公司主张了违约金402000元,同时又主张经济损失504949.10元和律师费24000元,两者存在重复赔偿的部分。因此,长x公司的违约金402000元用作弥补柏x公司的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和律师费,长x公司需另外赔偿。据此,长x公司除应支付402000元的违约金外,还需赔偿柏x公司经济损失102949.10元(504949.10-402000=102949.10元)和律师费24000元。对于长x公司有关违约金、经济损失、律师费等的答辩意见,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江xx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柏x商贸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201000元;二、被告长江xx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柏x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2000元,并赔偿原告广东柏x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2949.10元;三、被告长江xx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柏x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4000元;四、驳回原告广东柏x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88元,由原告广东柏x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322元,由被告长江xx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6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赖鹏有审 判 员 孙远风人民陪审员 王丽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范雅丽书 记 员 张馨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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