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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9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晓刚与姚景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刚,姚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执96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刚,男,196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被执行人姚景云,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经济开发区。张晓刚诉姚景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豫1202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姚景云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张晓刚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晓刚于2017年10月12日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姚景云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当事人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可向本院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