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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2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立志与被告李海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志,李海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291号原告韩立志。被告李海滨。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志与被告李海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立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立志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韩立志承担。审 判 长  马文胜人民陪审员  杜月迪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洪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