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02民初22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立志与被告李海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志,李海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2民初2291号原告韩立志。被告李海滨。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志与被告李海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立志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立志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韩立志承担。审 判 长 马文胜人民陪审员 杜月迪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洪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