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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寿军、蔡英等与开远市鑫源经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寿军,蔡英,开远市鑫源经贸有限公司,白鸿宾,罗文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1208号原告:陈寿军,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原告:蔡英,女,汉族,1971年5月14日生,住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文,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蓉,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开远市鑫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开远市河滨北路禄丰小区(禄丰巷23号)。法定代表人:白鸿宾,总经理。被告:白鸿宾,男,彝族,1969年1月4日生,住开远市。被告:罗文远,女,彝族,1969年4月7日生,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寿军、蔡英诉被告开远市鑫源经贸有限公司、白鸿宾、罗文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寿军、蔡英撤回对被告开远市鑫源经贸有限公司、白鸿宾、罗文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94元,由原告陈寿军、蔡英共同负担。审判员 白 智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璐婷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