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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和顺县城平和路60号。法定代表人:薛永刚,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静,男,汉族,1984年1月8日生,和顺县义兴镇仪村人,个体,现住。本院在执行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4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静给付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191738元、执行费2776元、诉讼费1378元,共195892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静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5892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价值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明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毕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