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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8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梅冬与程仙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梅冬,程仙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8399号原告:徐梅冬,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仙方,浙江晓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仙友,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徐梅冬与被告程仙友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梅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依法减半收取1795元,由原告徐梅冬负担。审 判 员  金 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梦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