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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90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程海峰与何熙榆陈莉娜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海峰,何熙榆,陈莉娜,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9048号原告(反诉被告):程海峰,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杨春雷,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何熙榆,女,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陈莉娜,女,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被告何熙榆母亲。委托代理人:何韬,男,汉族,1963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被告何熙榆父亲。被告:陈莉娜,女,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民田路交界西南新华保险大厦301-303、305、306、308-313、315、316、318-321、2503B,组织机构代码785254915。法定代表人:李耀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反诉被告)程海峰诉被告(反诉原告)何熙榆、被告陈莉娜、被告中原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程海峰和被告(反诉原告)何熙榆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和被告何熙榆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程海峰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何熙榆撤回反诉。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777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388.5元,由原告程海峰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667.5元(已由被告预交),由被告何熙榆负担。审 判 长 姚  璇  娟人民陪审员 黄  绮  玲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雷小勇(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