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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美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美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7刑初2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美娜,女,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淳安县,现住浙江省淳安县。2017年7月4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公诉刑诉[2017]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美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云璐、书记员陈啸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美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4日早上,被告人徐美娜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李家巷8幢一楼租住的柴间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纠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徐美娜用手掌击打王某1的右耳部,致其右耳鼓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另,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美娜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1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补偿费用等共计2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美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汪某,王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图片说明,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调解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美娜故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美娜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美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汪早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费水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