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3执恢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海灯、叶莹莹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023执恢1890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根据(2016)浙1023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海灯、叶莹莹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海灯、叶莹莹已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1769.53元,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天台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