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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01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冯喜平申请执行张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喜平,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01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冯喜平,男,1978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加格达奇区红旗街。被执行人张博,男,198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系哈尔滨铁路局齐齐哈尔铁路电务段职工。住加格达奇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2701民初50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冯喜平申请执行张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张博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生效文书履行给付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博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处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张博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齐齐哈尔管理处的住房公积金1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文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