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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6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立超与被告宋俊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超,宋俊良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6845号原告王立超。被告宋俊良,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超与被告宋俊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返还原告250元,原告承担250元。邮寄费返还原告112元。审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