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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7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一江与韩海宝、李乌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一江,韩海宝,李乌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7656号原告:郑一江,男,195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龙,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晶,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海宝,男,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李乌番,女,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郑一江与被告韩海宝、被告李乌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一江于2017年10月12日以其与被告韩海宝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乌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韩海宝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乌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一江撤回对被告李乌番的起诉。审判员  黄建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晟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