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智民与莫恩飞、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智民,莫恩飞,马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民初4484号原告:王智民,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莫恩飞,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住海宁市袁花镇。被告:马琴,女,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袁花镇。原告王智民与被告莫恩飞、马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恩飞、马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智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60000元;二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莫恩飞分别于2017年5月10日、2017年5月25日从原告处借款160000元,被告莫恩飞、马琴称借款用于家庭装修,被告莫恩飞出具了一枚借条,此款是莫恩飞、马琴的共同债。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上。莫恩飞、马琴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0日、2017年5月25日被告莫恩飞从原告处两次借款计160000元,并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诉求如上。本院认为,被告莫恩飞向原告王智民借款属实,有被告莫恩飞为原告出具的两枚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莫恩飞偿还借款1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马琴承担连带责任,因未向本院提交莫恩飞、马琴系夫妻关系的相关证据佐证,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莫恩飞、马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恩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智民借款160000元;二、驳回原告王智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31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莫恩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静大伟二0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隋春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