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1942年1月8日生。委托代理人:宋某甲,男,汉族,1950年10月24日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93年2月17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7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