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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2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隋六军与宜兴市儒云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六军,宜兴市儒云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2民初977号原告:隋六军,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宇虹,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511178598。被告:宜兴市儒云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86653112A。法定代表人:蔡传云,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隋六军与被告宜兴市儒云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隋六军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六军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六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隋六军负担。审 判 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米姣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