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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汇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汇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1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负责人:李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亮,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亮,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汇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赵蔚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志杰,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岛汇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0126民初12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17年5月,青岛汇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并赔偿停工损失。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公司住所地分别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为山东省商河县经济开发区科源路,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且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不认可原审裁定依据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和约定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青岛市,为了方便诉讼,本案应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青岛汇鑫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争议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照合同约定,对本案纠纷行使管辖权,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卫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李亚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