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真荣与李秀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真荣,李秀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3069号申请执行人王真荣,女。被执行人李秀芝,女。本院在执行王真荣与李秀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采取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秀芝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真荣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1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凭本裁定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粟伯春代理审判员 秦 波代理审判员 钱 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