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4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世双与重庆万州区纯糖网吧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巴南万达广场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双,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巴南万达广场分店,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4571号原告:李世双,男,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孝福,重庆市巴南区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巴南万达广场分店,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97号3层302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55648009L。负责人:向正兴。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铁万州北站南广场负一层第9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55641413T。投资人:曾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双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巴南万达广场分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李世双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世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巴南万达广场分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双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重庆市万州区纯糖网吧巴南万达广场分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由原告李世双负担。审判员 史春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