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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民初27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与孙娟、孙长安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孙娟,孙长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初2783号原告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负责人黄媛,系该行行长。被告孙娟,女,汉族,出生于1984年3月28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被告孙长安,男,汉族,出生于1977年7月1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与被告孙娟、孙长安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安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州支行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徐莉莉审 判 员  刘 宇代理审判员  王婷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