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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2819号原告:上海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江志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静,女。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负责人:钱元。原告上海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聂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