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70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阮张波与徐吉、陈肖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张波,徐吉,陈肖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7092号原告:阮张波,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陈正军,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陈明,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吉,男,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陈肖优(曾用名:陈梦),女,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阮张波为与被告徐吉、陈肖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徐吉、陈肖优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2日起开始计算,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15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彭陈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吉、陈肖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徐吉分别于2014年9月12日,2014年9月25日,2014年10月2日,2015年1月12日,2015年1月15日向原告阮张波借款,每次均借款10000元,共计50000元,并出具借条五份,均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徐吉借款后至今未还本付息。另被告徐吉、陈肖优于2014年4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吉、陈肖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阮张波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5元,减半收取947.50元,由被告徐吉、陈肖优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小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