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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3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郑建明、张永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明,张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郑建明,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永亮,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