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郑建明、张永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明,张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郑建明,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张永亮,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