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与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财保60号申请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234号窑岭上城军天酒店2211、2217、2218室。负责人:欧阳桥。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巧霜,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芳媚,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河洲村白果树下24号。申请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9月7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险单号:1181819192017000198。2017年9月11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高新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萍乡市绍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四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靳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