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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国祥与郑雪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国祥,郑雪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镇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字第1411号签发:核稿:承办人:原告:吴国祥,男,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政伟,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雪虔,男,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丹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8414546135。负责人:刘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敏,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祥与被告郑雪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国祥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孝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吴国祥负担。审判员  常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