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剑兴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2刑初460号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剑兴,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莆田市涵江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6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7日被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9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公刑诉[2017]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剑兴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剑兴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同年9月5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黄剑兴窜到莆田市城厢区被害人沈某的租住房内,盗走被害人沈某放在桌上的价值1445元(人民币,下同)的金色“OPPO”R7S手机一部及现金400元,尔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黄剑兴将赃物手机丢弃在路边一垃圾桶。2、同年10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黄剑兴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被害人翁某家,用被害人翁某放在走廊阳台防盗网边的一串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屋内,盗走被害人翁某放在大厅桌上的黑色“VWAL”VB868手机(价值105元)一部,尔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钥匙一串及赃物黑色“VWAL”VB868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翁某。3、同年11月6日11时许,被告人黄剑兴窜到莆田市城厢区一无名旅社二楼被害人严某的租住处,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房门后进入屋内,盗走重9.3克的足金项链(价值2632元)、重84.2克的金色链子(材质不详,无法认定)各一条及现金1500多元,尔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金色链子一条发还被害人严某。4、同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黄剑兴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被害人李某的租住处,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房门后进入屋内,盗走重9.1克的足金项链(价值2639元)一条、重3.9克的足金戒指(价值1131元)一枚、白色“金某”M3手机(价值560元)一部及现金500元,尔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足金项链一条、足金戒指一枚、白色“金某”M3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李某。5、同月21日18许,被告人黄剑兴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被害人蔡某2的租住处,盗走白色“苹果”Ipadpro32G平板电脑(价值3870元)、白色“苹果”5S16G手机(价值1800元)、黑色“苹果”4S16G手机(价值300元)各一部,尔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赃物白色“苹果”Ipadpro32G平板电脑、白色“苹果”5S16G手机、黑色“苹果”4S16G手机各一部发还被害人蔡某2。6、之后,被告人黄剑兴又窜到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被害人洪某家,见被害人洪某家房门上的钥匙未拔下,遂将随身携带的赃款3182.5元及赃物放在楼梯口,尔后打开房门将钥匙拔下放入裤袋进入屋内,用螺丝刀撬卧室衣柜内的抽屉时被被害人洪某发现并控制,公安机关接警后随即赶至现场当场抓获被告人黄剑兴,现场查获作案工具白色手套一双、十字形螺丝刀一把、被害人洪某的钥匙一串及被告人黄剑兴放在楼梯口的赃款、赃物,并将钥匙一串发还被害人洪某。另查明,被告人黄剑兴还采取同样手段,窜到他人家中盗走重20.8克的足金项链(价值6032元)一条、“三星”G9006V手机(价值650元)一部及越南盾五张、港币二张、美元三张、韩元、新加坡元、泰铢(总价值171.86元)及面值50元的人民币纪念币各一张,上述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此外,公安机关还向被告人黄剑兴扣押其用赃款购买的“JEEP”yueke挎包及“WOERFV”钱包各一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剑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翁某、严某、李某、蔡某2、洪某的陈述,证人蔡某3的证言,被盗物品保修卡、票据,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作案工具及赃物、赃款照片,视频监控及截图,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照片,扣押及发还清单,莆城价认定[2016]369号、[2017]5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外币及港币、人民币纪念币价值表,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表,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0)涵刑初字第297号、(2015)涵刑初字第555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黄剑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剑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未得逞一起),总价值23785.8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剑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多次入户实施盗窃作案,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盗窃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在第6起盗窃作案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已追回部分赃款、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剑兴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剑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二、扣押在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的赃款人民币三千一百八十二元五角,由扣押机关发还被害人沈某人民币九百零六元五角、严某人民币二千零三十元三角、李某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七角;无主赃物重20.8克的足金项链一条、“三星”G9006V手机一部、越南盾五张、港币二张、美元三张、韩元、新加坡元、泰铢及面值50元的人民币纪念币各一张,赃物“JEEP”yueke挎包及“WOERFV”钱包各一个,作案工具白色手套一双、十字形螺丝刀一把,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三、责令被告人黄剑兴退出赃款及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三千二百九十四元五角,分别退还被害人沈某人民币九百三十八元五角、严某人民币二千一百零一元七角、李某人民币二百五十四元三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林丽贞人民陪审员 陈俊雄人民陪审员 黄静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俞莉莉附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