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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隋立华、冷传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立华,冷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隋立华,女,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冷传东,男,1974年1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隋立华与被执行人冷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执1350号案件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时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宋 伟审判员  张兆全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吉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