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5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银环与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环,宋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5554号原告:刘银环,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丽,女,居民,住丰县。被告:宋新华,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刘银环诉被告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银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银环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银环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银环负担。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梦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