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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55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银环与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银环,宋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5554号原告:刘银环,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丽,女,居民,住丰县。被告:宋新华,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刘银环诉被告宋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银环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银环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银环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银环负担。审判员  石晓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梦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