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5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红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5116号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兰英,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红霞,女,汉族,生于1979年8月26日,住绵阳市。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叶颖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