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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104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小刚与被告黄某、成都市科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刚,黄政,成都市科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10400号之一申请人:刘小刚。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德,四川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政。被申请人:成都市科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新*号。法定代表人:黄政。申请人刘小刚与被申请人黄政、成都市科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小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200000元。申请人刘小刚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小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市科建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的账户予以冻结。上述保全财产查封限额200000元,银行账户查封期限1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限届满的三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