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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8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麻洪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麻洪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8民初2149号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世昌广场。法定代表人:龙晓金,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万权,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麻洪武,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麻阳街33号(现松桃苗族自治县。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麻洪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麻洪武已就本案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松桃松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健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琴 百度搜索“”